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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镍日内震荡反弹,主力合约收涨1.58%,报117150元/吨。盘面在前期快速下探后迎来修复行情,但基本面约束较强,反弹力度有限。精炼镍库存高企、冶炼环节普遍亏损与矿端配额上调带来的供给宽松预期相互交织,多空分歧加大,短期价格仍处磨底阶段。 从供应端看,矿端宽松预期仍是压制价格的主线。印尼年中配额发放,意味着原料偏紧预期进一步缓和,矿端定价主导权转向买方,火法矿升水转负、计价基准接连下调,成本中枢持续下移。不过,局部收缩信号同样存在,受主产区政策调整、矿石品位下降及冶炼工艺限制影响,市场认为全球镍供应或出现收缩;同时国内精炼镍产量以降负荷为主,产能尚未实质出清,各工艺路线普遍亏损,对价格形成一定托底。综合来看,矿端增量兑现的确定性仍强于局部收缩,供应宽松格局难改。 硫酸镍价格大幅下跌,需求端延续疲软,中间品成本支撑持续走弱。下游端,不锈钢需求偏弱,钢厂主动下调排产,采购多以刚需为主;新能源领域,三元前驱体企业硫酸镍采购乏力,磷酸铁锂持续挤占三元电池市场份额,三元材料需求难有明显增量,电镀、合金等其他消费同样缺乏提振。 对于后市,金瑞期货评论表示,宏观环境压力偏大,镍价明显承压。基本面上,镍元素中短期过剩预期不改。印尼矿端配额陆续批复,矿端年内宽松基本确认,镍铁现货市场企稳,同时纯镍高库存压制镍价上行空间。主要关注宏观环境变化,以及印尼方面的潜在扰动,盘面预计低位震荡。

  • 期货行情:沪镍持续下探,市场交投平淡,持仓有所回升。沪镍指数上周收盘在11.5万元,下跌0.4万元或3.3%,持仓增加2万手在37.7万手,一周成交金额达到106.5万手。沪不锈钢同步下探,交投持仓平淡。 宏观与需求:加息落地,由于能源维持强势运行,市场继续消化强势美元。传统“金九”旺季行情彻底证伪,下游终端未出现任何复苏增量,终端整体维持刚需随采模式。需求疲软、库存累积形成利空,低位估值、减产托底、利润修复形成支撑,市场多空博弈均衡,维持低位震荡运行。终端需求整体偏弱,节后复工复产循序渐进,难以出现集中补库爆发行情,刚需释放节奏偏缓。钢厂减产稳步落地,供给压力边际缓解,此外镍资源原料跌势放缓,缓解了市场的担忧情绪。 现货与供应:国内现货总体趋向过剩,但期价下挫后现货升水回升,金川升水4650元,进口镍升水200元,电积镍升水250元。高镍生铁报价在1022元每镍点。印尼政策带来的影响消退,上游支撑削弱,总体镍价基本面承压为主。纯镍库存减少600吨到12.3万吨,不锈钢库存减少3万吨到92万吨。 结论与策略:沪镍低位企稳,偏弱震荡思路看待。

  • 1)行情:上周美CPI数据超预期,宏观承压,伦锌加速累库,锌价延续回调,伦锌周跌3.14%;沪锌主力回踩2.52万元/吨前低支撑位。 2)现货与供应:前期出口货源体现进新加坡仓库,上周五LME锌库存环增3.14万吨至15.8万吨。10月9日当周,LME锌投资基金净多持仓再降0.39万手至4万手,LME锌0-3个月升贴水总体回落至37.93美元/吨,锌现货进口亏损收窄至3770元/吨左右。四季度冬储阶段,矿紧持续,上周ZN50国产TC均价持平于-2350元/金属吨;进口锌精矿指数环跌14.48美元/干吨至-150.2美元/干吨。国内锌锭供应不及预期,SMM预计2026年1-10月冶炼厂产量累计同比下降1%以上。硫酸和锌价同步下滑,炼厂计算副产品收益后,单吨冶炼亏损超3000元,锌价深跌空间不足。 3)消费和库存:节后下游开工逐渐恢复,低价提振终端需求,下游逢低刚需采买回暖。上周SMM镀锌、压铸锌合金、氧化锌企业开工分别环增17.24、11.22、0.26个百分点至53.5%、47.78%、54.98%。周一SMM锌社库环降0.6万吨至20.02万吨。消费韧性仍存,但旺季成色不足,供需双弱背景下,侧重跟踪社库走向和炼厂开工。 4)走势:随着锌锭在内外两个市场的流转逐渐体现进库存数据,外盘软挤仓氛围回落,内外价差收敛,盘面短线承压。但炼厂亏损时间长、幅度大,矿山有效让利之前,不支持锌价深跌,2.52万元/吨视为下方强支撑。能源价格高企,四季度冬储阶段,锭端供求矛盾或继续演化,不排除多头二次入场可能,不空配。

  • 1)行情:上周国内原再生铅供应恢复不及预期,部分地区流通现货偏紧,带动铅价冲高,但是下游对高价铅接受度差,沪铅上行动能缺乏持续性,盘面冲高回落,价格运行于1.60-1.64万元/吨。 2)现货与供应:上周五LME铅库存环降0.79万吨至33.93万吨,过剩承压,空头主导,0-3个月现货贴水仍处于38.88美元/吨高位,10月9日当周伦铅投资基金净空持仓仍处3.2万手高位,环比仅略降0.16万手。冬储背景下,进口矿到货少,北方矿山即将开启季节性减停产,矿紧持续,上周Pb50国产TC环降100元/金属吨至0元/金属吨;Pb60进口TC环降5美元/干吨至-190美元/干吨。硫酸价格高位持续回落,原生铅炼厂利润空间压缩,复产进度不及预期,上周SMM原生铅综合开工环降0.21个百分点至68.17%。下游节后恢复采买,截至10月15日,原生铅主要交割品牌厂库库存环降0.44万吨至900吨;再生铅成品库存环降250吨至0.37万吨。部分原生炼厂9月底已经开启预售,市场流通原生铅货源有限,河南冶炼厂多排队发货。再生铅复产节奏偏慢,上周SMM再生铅周度开工率环增5.28个百分点至30.8%,废电瓶持货商低价惜售,带票废电瓶货源偏紧,叠加铅价偏低,再生铅炼厂开工提升空间不足。 3)消费和库存:国庆假期影响解除,电池企业开工恢复,上周SMM铅酸蓄电池综合开工环增13.32个百分点至73.37%。终端消费相对平稳,下游原料库存逐渐消化,逢低采买增加,本周一SMM铅社库环降0.17万吨至4.44万吨。铅酸蓄电池能量密度底,占地较多加大了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所以数据中心领域用铅增量总体有限,国内电动二轮车和汽车领域需求相对平稳,但年底钠电池量产加大替代隐忧。铅价内强外弱,电池出口性价比不足,出口端暂不乐观。 4)走势:进口窗口继续打开,从海外去库节奏看,国内低价进口货源较充分,但由于普遍无法进行交割,国内原再生铅供应未见放量,对盘面形成明显支撑。硫酸和TC价格同步走低,炼厂综合成本线上移,或支撑沪铅价格重心抬升。但低价进口粗铅持续冲击国内市场,钠电池替代隐忧升温,铅元素过剩仍是大方向,沪铅总体以年线下方盘整看待。

  • 沪铝日内偏强运行,主力合约报收23340元/吨,涨0.67%。美元指数回落,有色板块上方压力稍有缓解,铝价获得一定反弹空间。市场对海外远期供应有增加预期施压铝价,但当前中东地缘的不确定性使得短期供应仍偏紧,提供支撑。国内需求持续回暖,铝锭社库下滑,给予铝价支撑。 中东地区电解铝炼厂复产及印尼出口增长强化新增供应预期,市场定价重心由现货紧张转向远期供应增加,但目前中东趋势仍前景不明,地缘溢价风险始终未消除,铝供应修复存在阻碍,短期海外供应偏紧格局维持,LME铝库存维持历史极低水平,给予价格支撑。 节后国内铝锭去库表现好于往年同期,周末铝锭社库继续去化。 对于当前走势,新湖期货表示,短期宏观面地缘扰动仍较大,基本面仍在强现实与弱预期中博弈,供应回升预期强,但当前短缺的现实仍未改变,而国内供应接近上限。月内消费韧性强,海外诸多消费终端市场也有年底前备库需求。因此短期基本面偏强的格局不会改变,国内持续去库,国内外库存偏低给予铝价支撑。宏观面如改善,铝价有反弹机会。

  • ★宏观方面:上周美国通胀数据全面超预期,中东局势仍存升级风险,多艘油轮遇袭,流动性收紧预期将继续给有色金属带来压力,不过近期美联储多位官员发言称不必连续加息,主席沃什讲话坚持不会预判未来利率决策,市场交易10月加息概率不足20%,短期美元强势暂缓。后续预期仍将跟随美伊战争走向、美国经济数据、中期选举等信息展开博弈。 ★供应方面:国内电解铝运行产能4530万吨以上,年内仅有少量产能待投。海外方面,巴林铝业和阿联酋铝业按计划复产中,印尼泰景30万吨全线通电,产能继续爬坡。 ★需求方面:SMM数据显示国内铝下游加工龙头企业开工率录得61.7%,环比回升1.2个百分点,国庆假期后企业陆续复产,节后积压订单集中排产带动多个板块开工率回升。9月出口维持高位、废铝继续短缺等因素驱动国内消费同比保持偏高增长但增速回落。 ★库存方面:过去一周铝锭社库下降4.4万吨至60.7万吨,铝棒下降2.2万吨至15.9万吨,延续较快去库节奏。LME库存延续缓慢下降0.1万吨至23.8万吨。 ★现货方面:换月后现货升贴水大幅上升,华东、中原和华南分别在290元、170元和255元,华南铝棒加工费回升至400元附近。LME0-3升贴水回升18美元至4美元波动。 ★宏观上有色仍面临海外流动性收紧的压制,铝市海外低库存以及国内去库延续,沪铝月差扩大体现强现实弱预期局面。基本面转弱前现货重心有望在23000元上方震荡,基差大幅走强后可考虑远月合约尝试做多博取月差收益。 ★上周氧化铝2701收盘于2631元,下跌2.52%。国内现货继续回落,山西指数较节前下跌20元至2685元/吨。海外方面,10月9日西澳最新成交FOB391.25美元/吨,11月船期,较上周成交上涨4美元。几内亚至中国矿石海运费继续下跌3美元至31美元/吨。国内氧化铝运行产能维持在9900万吨附近,氧化铝平衡处于宽松状态,行业库存维持升势。当前北方部分氧化铝厂接近现金成本亏损,不过四季度临近长单谈判阶段,企业减产意愿或偏低,氧化铝弱势运行等待供应端负反馈出现。

  • 广期所发布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

    10月19日,广期所发布公告称,经研究决定,现将多晶硅期货PS2710、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以下是具体原文: 关于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期所公告〔2026〕59号 经研究决定,现将多晶硅期货PS2710、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5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200手。 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八,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中的每次最小开仓下单数量为2手、每次最小平仓下单数量为1手,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800手。 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多晶硅期货PS2710合约、碳酸锂期货LC2710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一览表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6年10月19日

  • 商务部等三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称,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公告称,范围涵盖十三大类物项,重点包括: 无人机整机 :视距外可控飞行、续航≥30分钟,或射程≥300km等 核心零部件 :专用发动机(推力≥400N涡喷)、无刷电机(额定功率≥3kW)、碳纤维桨叶等 通信设备 :EIRP≥30dB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10架 软件与技术 :飞行控制、自主导航、集群控制、极地无人机制造技术等 同时,公告明确四类许可便利措施: 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部分低风险物项(如9A012.a.1项)及展览会用途,可通过登记填报方式自行出口,简化流程。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二)7E103 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 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 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三)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技术说明: 1.“操作人员”是指负责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专业人员,通过地面控制站对飞行器进行遥控或编程,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3.“自然视距”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和大气污染的理想条件下,地球表面上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视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于地球曲率的限制,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大气条件对视距的影响。 (四)9A012.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技术说明: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是指实际发射系统在给定方向上的辐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线产生相同功率密度时所需的发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为参考功率的对数功率单位,用于表示信号的绝对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c.感知避让技术; 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 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 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 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本文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 问: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请问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措施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们已经向与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此次措施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方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有关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与此同时,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法依规对相关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中方将予以批准。 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部分原来先进的产品如今已属于大众消费类产品。中方在实施出口管制措施过程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经认真评估后及时优化调整有关措施。本次对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就是基于业界反映的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这充分反映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同时听取各方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认真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积极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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